
日前,根據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,經湘西州龍山縣消防救援大隊黨委集體議案,決定給予龍山時代君安酒店責令停產停業,并處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據悉,龍山縣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員在對位于民安街道長沙路42號的時代君安大酒店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,該酒店自開業以前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,投入使用、擅自營業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。
縣消防救援大隊要求該酒店盡快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火災隱患,辦理合法手續,切實將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,合法、安全進行經營活動。該酒店負責人表示已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消防違法行為,將配合執行處罰決定,并盡快整理資料辦理完善好相關消防手續。
責編:顏雨彬
來源:湘西州消防救援支隊